公告日期:2026-04-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薪酬制定、决策、核算、发放及信息披露流程,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规。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构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组成的薪酬结构体系,提高绩效薪酬占比,建立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实现薪酬与责任、经营业绩相匹配。
(三)业绩匹配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长期发展目标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严格挂钩,薪酬调整随公司业绩变化动态调整。
(四)公正透明原则:明确薪酬管理决策主体及权限,建立客观的绩效考核标准,薪酬管理制度、方案及执行情况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准确披露,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市场化原则: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自身发展阶段,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兼顾内部公平性与外部竞争性。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及权限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三)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含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四)相关执行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核算、发放、日常管理;运营管理部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薪酬的支付及账务处理;审计部门负责对薪酬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五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独立董事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应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任职岗位对应的薪酬与岗位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职务对应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七条 基本薪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固定收入,根据岗位价值、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为个人薪酬收入提供基础保障。
基本薪酬实行岗位定薪制,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岗位调整生效次月起执行新任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八条 绩效薪酬为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浮动收入。绩效薪酬
标准根据岗位对应的薪酬等级确定,实际可兑现绩效薪酬为绩效薪酬标准乘以年度考核系数。
在公司担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年度考核系数及其与绩效薪酬标准的挂钩比例根据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以及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形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为与任期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相联系的收入,具体兑现情况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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