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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未名: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00095号
致: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青明律师、张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山
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讨论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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