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买卖计划通知,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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