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
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
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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