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独立运作,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不置于计划财务中心的领导之下,也不与计划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审核凭证、账簿、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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