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无法履行职责的,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且因其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新委员的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及时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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