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新委员的补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工作。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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