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5-11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围
海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
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 12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所涉事项逐一核实,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问题 1、你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收到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涉嫌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你公司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虚增收入、虚减成本,部分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存在问题,导致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第五条“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以及第六条“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在形成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时,是否对期初数的错报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行合理的审计判断,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九条规定追加审计程序,说明在 2018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告更正及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形下仍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在形成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时,是否对期初数的错报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行合理的审计判断, 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九条规定追加审计程序
(一)对期初余额执行的审计程序
针对 2024 年财务报表期初财务数据,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对
2024 年期初余额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规定,向前任会计师发出沟通函;通过公司获取前任会计师对其前期财务报表审计确定的调整分录,了解前任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审计沟通有无分歧及保存的前期审计证据。
2、对于 2024 年期初的资产负债项目、上期利润表项目,在实施本期的审计程序时,同步实施关于期初数、上期发生额的函证程序。
3、检查前期重要资产、重要业务的会计凭证、原始附件、收付款记录及业务合同,与报税资料、函证回函等外部证据分析核对。
4、复核 2024 年期初的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点记录及文件、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或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检查前期存货、固定资产等减值计提转销情况。
6、检查本期财务报表的期初余额在本期的期后回款、支付及结转情况。
7、结合宁波局 2025 年 4 月下发的甬证监告字[2025]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落实宁波局认定的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告虚假记载的具体情况,复核并确定上述年度的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 2024 年度期初数的影响情况。
8、针对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千年”)虚增收入、虚减成本,部分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存在问题,会计师对上海千年执行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检查复核收入差错更正明细表,并与项目合同、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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