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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电子: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
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必须基于公司的
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负责
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拟交易的产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交易风险、交易风险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可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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