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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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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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合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奥拓电子进行了审慎的法律尽职调查,审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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