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李新中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5 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国籍为中国(香港),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 年 4 月出生,获得南开
大学经济学学士和伦敦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
员资格证持有者。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4 月就职于香港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
历任经理、董事;1999 年 8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香港英高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04 年 6
月至 2008 年10 月任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中国并购部主管;2009年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及投委会委员;2013 年 4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及投委会委员,目前为博晟高华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渤海华美瑞琪(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昂驹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如米穹宇(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拥有超过 30 年企业融资、收购兼并、私募股权投资经验。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会,我对提交公司董事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了事先
审议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我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
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2025 年,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应出席董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表决方式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参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李新中 6 2 4 无 无 否 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2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我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
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审议了包括《关于公司 2025 年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等多项议案,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关联
交易、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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