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
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在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若该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也应回避表决。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1、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参照公司上年度在岗职工薪酬水平确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
2、绩效薪酬:指根据公司完成经营目标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通过公司绩效考核而确定的收入。
3、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同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取得薪酬,按其
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绩效考核后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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