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
(一)全体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风险、个人贡献相匹配,兼顾市场水平与内部公平,程序公开透明。
(二)竞争性原则:参考同行业、同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建立具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强化薪酬的激励效果与约束功能。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
(五)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如有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考核标准与薪酬方案;
(二)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三)根据考核结果,拟定薪酬兑现方案;
(四)研究、评估并建议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五)负责评估并建议是否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薪酬的止付、追索与扣回;
(六)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薪酬管理事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酬核算与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并可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构成与考核按照本制度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其为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规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一)基本薪酬:为月度固定收入,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责任、专业能力、市场价值、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内部薪酬体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为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分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适时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个人履职评价报告开展。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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