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其他对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上述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准确、完整地将重大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可以要求报告义务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报告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信息的处理方式。
董事会秘书接收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提交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七条第 1 项至第 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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