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投资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投资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投资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0.公司证券发行、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 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2.收购或者兼并;
23.合并或者分立;
2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25.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26.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7.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
28.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9.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30.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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