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法律、经济、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在决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将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正式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不再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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