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暂缓披露是指将已触发披露义务的信息延迟至规定事由消除后或指定时间披露;豁免披露是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信息免予披露或作简化、概括披露。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应当具有充分、合法的理由,不得滥用本制度规避法定披露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相关事项的认定标准应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承诺保持一致,后续如拟扩大范围,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亦不得以涉密为由进行商业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于已获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披露义务:
(一)导致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已消除;
(二)相关信息已难以保密;
(三)相关信息已被泄露或市场已出现相关传闻。
第九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对于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暂缓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证券交易情况。
第三章 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决策的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专业把关;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包括材料审核、登记归档、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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