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以及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减持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和特定股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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