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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9:47:22 股吧网页版
ST八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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