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统一选聘。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要对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或者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及评价标准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等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 2 家以上(含 2 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其他选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等选聘方式。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采用单一选聘等非公开选聘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