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常务副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本
公司指财务总监)1 名,总工程师 1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者经济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
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常务副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
决定;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
按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持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