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该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 3 项和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
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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