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或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交易、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职证
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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