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厦门日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外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附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行业前景、信用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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