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 日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段霏霏律师、贾华华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及 H 股通函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分别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深交所、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出了 H 股通函,并根据规定送达了 H 股通函,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投票规则、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 3009 号公
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8,14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06,521,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912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 2025 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9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38,564,4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2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 2025 年度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7,72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