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公允性,充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深交所”和“联交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等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相关各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业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业务同时遵守深交所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两者规定不一致时,按从严原则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4、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5、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证监会、深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四)证券事务部定期对公司关联人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收购或出售公司权益);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证监会、深交所和联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
(三)操作市场化及公开化的原则;
(四)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回避原则:
(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董事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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