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包括 H 股股票及 A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避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本制度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的具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
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 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个人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并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关联人相关信息等,详见附件一):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的有关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 A 股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如持有公司 A 股股份)。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知格式见附件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 H 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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