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报经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经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审核委员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核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就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核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核委员会;
(三)审核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就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经全体审核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选聘由公司财务部门择优选取。
第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核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核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决议。审核委员会的决议文件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核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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