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含)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核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核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核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公司不得随意撤换。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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