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规定,审议披露规则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2、以及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需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10%但均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证券投资应当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前款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
2、根据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或需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相关交易依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具体依不时修订的《深交所上市规则》而定)所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例等于或高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或者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第八条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资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等于或高于 5%但低于 25%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证券投资或累计计算的证券投资依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代价比率和股本比率(具体依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而定)而作的测试,任何一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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