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含其分公司)、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定义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港交所审查或备案。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向境内投资者披露
信息的,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及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委员会审核,由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联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