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下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及其他业务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第十条第三款担保事项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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