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可为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主体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主体;
(二)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
(三)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主体;
(四)与公司具有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主体。
上述主体必须同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虽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经办部门送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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