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董事、公司董事会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规范运作指引》第 3.2.2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七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明确交接完毕。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限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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