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涉及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交易事项的,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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