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
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帮助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长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长负责向
公司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分期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长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控
与改进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
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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