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
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
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
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
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
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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