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现行适用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并将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之原文包括在本制度中,作为本制度
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应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
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
定做相应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无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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