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模适中,量力而行;
(三)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证券金融类投资。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均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进行除“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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