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提供
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全资单位等)。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及审批条件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可以向公司提供充分的反担保且具有实际的承担能力;
(二)与公司业务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关系;
(三)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等等,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被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其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被担保人连续三年亏损的;
(六)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被担保人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且经公司股东会审批未获批准的。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如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一)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