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经营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的落地和达成以及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
(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与公司经营战略制定的发展目标和落地情况相匹配;
(二)责权利匹配原则: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风险大小相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绩效联动原则:整体薪酬水平、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及风险责任相联动;
(五)合规审议与披露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应基于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年度预算和年度经营业绩,并结合岗位价值、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参考行业薪酬水平以及职工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应建立与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风险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出现业绩亏损的情况时,应当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与业绩联动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董事长的年度报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审查,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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