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并规范其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一百七十八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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