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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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霞律师、许岩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会通知如期于 202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一)
下午 3:0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 2 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唐灼林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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