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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8:24:41 股吧网页版
东方精工: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1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1

第二节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5
第三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一节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7

第二节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13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四节 股东会的通知......1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16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9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19

第二节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21

第三节 股东会决议......24

第四节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26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26
第六章 附则......2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应当提前向公司提出具体的查阅及/或复制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应当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查阅,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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