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9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10
第七章 附 则......1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深交所《指引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控投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②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③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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