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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
在质疑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投诉举报。审计委员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
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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