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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1 23:11:21 股吧网页版
东方精工: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目 录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7......5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2205 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5820 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方精工”)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
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
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6〕第 3 号)(以下简称“重组问询函”),本所现就重组问询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重组问询函问题 7
草案显示,本次交易尚需买方和标的公司通过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外商直接投资审查以及波兰的反垄断审查。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进展情况,本次涉及的外汇管理、跨境投资等审批或备案程序的进展,是否存在其他尚未完成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如有,请补充披露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本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手段:(1)查阅上市公司、境外出售方
与交易对方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2)向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以及买方境外律师及卖方境外律师(以下单独或合称“境外律师”)了解相关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具体要求和进展情况,并获得相关书面说明和确认;(3)获取并查阅交易对方和境外律师提供的境外审批或备案程序相关的书面文件;(4)查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门和外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上述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具体要求及进展情况

1. 意大利外商投资审查

根据交易对方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收到的由意大利总理府(Presiden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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