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2205 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5820 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
本所在《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核查意见。除非在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现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适用的其他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发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预案》,披露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100%控股的境外出售方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将所持佛斯伯意大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三家公司的 100%股
权出售给 Foresight US 和 Foresight Italy。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披露
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所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
首次公告日(即 2025 年 11 月 29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
之前一交易日止,即自 2025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的期间(以下
简称“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5)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 前述境内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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