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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1 23:11:41 股吧网页版
东方精工: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6-01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公司”或“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规定,对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公司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股票买卖记录,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2025 年 11 月 29 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5、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前述境内自然人核查对象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
的自查报告等文件,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
查期间”),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

1、关于刘琳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刘琳琳系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冯志东的前妻,其买卖东方精工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截至2026年1月30日
结余股数(股)

刘琳琳 2025.11.11-2026.1.5 3,000 - 3,000

刘琳琳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及承诺:

“(1)2024 年 9 月 2 日,冯志东先生任职东方精工独立董事。2024 年 9
月 18 日,本人与冯志东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查期间,冯志东先生未曾向本人透露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本人不知晓任何关于上市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东方精工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东方精工股票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精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也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

(7)本人对上述说明与承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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