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
产情形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 3 月 11 日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2205 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5820 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
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方精工”)的委托,担任东方精工的法律顾问。
本所在《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核查意见。除非在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现本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
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
定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 2011 年 8 月 3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
交所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详见本核查意见附件一。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登录深交所(http://www.szse.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栏目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上市公司首发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附件一中相关承诺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该等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上市公司首发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附件一中相关承诺方作出的承诺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承诺到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61276890_G01 号《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276890_G01 号
《内部控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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